呼吁广大民众,特别是青年朋友,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***、***、手机卡等,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。不要出租、出借、出售***、***、手机卡、微信账号、支付宝账号等。
不要注册虚***公司、不出售对公账户。寻找兼职机会要通过正规途径,对QQ群、微信**布的兼职类信息尤其要瞪大眼睛、细心分辨,不能轻易提供个人身份信息。
不付出相应劳动就能获取高回报的所谓“兼职”,那肯定不是“馅饼”,而是“陷阱”,切勿因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,从而自毁前程。
近年来,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将目标瞄准了涉世不深的年轻群体,以兼职等为诱饵,引诱他们持自己的***去注册公司、开办对公账户、办理手机卡、***等,并出售、出租给犯罪团伙。一部分年轻人因社会阅历不足、法治观念淡薄,被蛊惑利用,成为电信网络**犯罪活动的“工具人”,不少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,教训十分惨痛。
据统计,近年来,每年通过网络**、**等犯罪活动流出巨额资金,而这些钱大部分是通过非法买卖***、对公账户、支付宝和微信第三方账户进行走账洗钱,加大了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追查和打击难度。
2020年10月,公安部联合部署,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开办、贩卖电话卡、***的“断卡”行动,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***,坚决遏制电信网络**犯罪。对出售、出租、出借自己***、电话卡的,***取五年内不得开卡、限制其个人移动支付等一系列惩戒措施。对出租、出售、出借自己的***件、***、手机卡、微信号、支付宝号、对公账户的行为,情节行为严重者可构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公文罪等,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《刑法》相关条文
第280条
【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;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】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**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【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印章罪】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**权利,并处罚金。
【伪造、变造、买卖***件罪】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居民***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**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第287条
【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】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**、盗窃、贪污、挪用公款、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,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。
第287条之一
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】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
(一)设立用于实施**、传授犯罪方法、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、通讯群组的;
(二)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、**、**物品等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;
(三)为实施**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第287条之二
【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罪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